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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

    近代专利法始于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44年国民党政府公布过《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是那时的专利法规。

    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专利法律规范的总称。侯德榜发明的侯氏制碱法就是根据该专利法条例取得专利权的一项发明。专利法条例后由1963年颁布的《发明奖励条例》所取代。1980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筹建专利法制度,后又成立了中国专利局。1984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法的主体有两种:执行公司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公司;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本人。英国于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都先后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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