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是为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法规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条例具体规定了“法定条件”的具体内容:行政复议法法定条件一、是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法定条件二、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法定条件三、是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行政复议法法定条件四、是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法法定条件五、是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法定条件六、是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行政复议法法定条件七、是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针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条例规定,首先依据行政复议法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于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协商确定;依据行政复议法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法条例还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按照行政复议法也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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