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张某是1995年结婚的,婚后居住在张某家里。2002年春天,张某到上海去做生意,从2003年底开始,张某在上海与某女关系密切。2004年春节期间我得知后与他发生矛盾,张某走后一直没有回来,我想起诉与张某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我应到上海法院起诉离婚,可我实在没有经济能力,我该怎么办?
我应到哪个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 提问者: huanhuan
- 时间:2008-11-17 06:43:17
- 悬赏:0
- 解决时间:2009-01-09 04:00
回答 共 1 条
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管辖的划分最基本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用这一原则,针对特殊的情景,法律还有特别规定。
就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一方请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按照这一规定,你丈夫张某离开居住地已1年以上,你起诉要求离婚,可以向你住所地法院起诉。
就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一方请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按照这一规定,你丈夫张某离开居住地已1年以上,你起诉要求离婚,可以向你住所地法院起诉。
- 回答者:jingjing
- 时间:20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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