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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议定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12-01  字体:[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  一  条
    应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也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一百八十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司机、厨师,其中四人的生活费由中方自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
    第  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也门开展医务工作(但不承担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  三  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在萨那共和国医院、塔兹革命综合医院、伊卜纳赛尔医院、荷台达奥洛菲医院、革命综合医院。
    第  四  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也方供应。
    第  五  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荷台达港,也方负责办理到荷台达港后的一切手续,并免除这些生活用品的税收。
    第  六  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间的旅费由也方承担。他们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炊具、卧具、水、电、荷台达住房空调机等)、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和生活费(每人每月:队长、主任、主治大夫4000利亚尔;医生、药剂师、技师3000利亚尔;译员、护士2000利亚尔;司机、厨师1500利亚尔),因公出差的旅差费和医疗队员患病所需医疗费由也方承担。
    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由也方按月发付给中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也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  七  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期间,也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  八  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也方规定的假日。医疗队员每工作期满二十二个月享有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上述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  九  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也方的法律和阿拉伯也门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  十  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  十  一  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也方要求延聘,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三日在萨那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云                 阿里·伊斯梅尔·欧勒菲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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